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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五项规定严把木竹加工企业监督管理

  为加强全县木竹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该县实际情况,定南县五项规定严把木竹加工企业监督管理:

  1、实行凭证加工制度。木竹加工许可证是加工木竹的合法凭证,实行一厂一证,严禁一证多厂。凡在县内行政区域内从事木竹加工活动的,必须持有木竹加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核定范围进行加工生产,严禁超范围、超数量加工生产其它木竹制品。严禁未取得木竹加工许可证从事木竹加工。对加工涉及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的门、窗、台、櫈、椅、桌的来料加工企业,由所在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监管,加工的材料必须有合法来源凭证,但不得加工小料等装璜材料作商品材料销售。

  2、实行台帐登记制度。木竹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收购、运输证登记和产成品销售台帐。严禁收购、销售、加工无木材运输证、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的木竹,及时登记原材料收购和产成品销售的运输证台帐。登记台帐实行办证大厅办证时登记和加工企业厂内自行登记方式进行。

  3、实行月检制度。按月核查各木竹加工企业木竹库存和进出货台帐,每月底由林政牵头,抽调森工、林政稽查、森林公安等部门人员对各加工企业的进出货和加工台帐进行核查,全面准确掌握加工企业用材情况。重点核查其木竹来源、用材数量、材种、本月办理运输证情况,对用材量大的加工企业和生产正常但木竹运输证办理不正常的加工企业开展重点核查。对违反规定,核查不合格的加工企业,除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外,应当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办其产品的运输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加工许可证。

  4、规范执法行为。各执法单位(林政股、林政稽查大队、林业工作站、检查站、护林站、森林公安)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加工企业非法加工、非法收购、非法运输木竹及其制品案件,做到按法律办案,按程序办事,严禁以罚代放,以收代放。执法单位没收的木竹销售给加工企业的,必须及时为加工企业办理好运输证手续,同时加工企业应主动索要运输证手续。

  5、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打击非法加工、非法收购、非法运输木竹及其制品的行为。对无证加工木竹的,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收购木竹的,严格按照《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运输木竹的,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同时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点击次数:480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4 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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