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广西林业:取消人造板、木制品运输办证
200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取消了实行多年的人造板和木制成品运输办证的规定,广西的人造板及木制成品在全国畅通无阻,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和林产工业的大发展。根据广西林业厅2011年《广西林业改革发展情况》刊载数据,全区森林面积、林木蓄积、森林覆盖率、木材产量、人造板产量、林业生产总值以及林农在林业方面的收入都有了大幅度增加。八年的实践,雄辩地说明取消一些不必要、不合理的行政限制,扩大农民的合法权力范围,加大对公众权利的保护,是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措施。
一、林业思想解放的一次飞跃
2004年钟声敲响,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广西改革开放步子迈得还不快,经济发展迟缓的原因,是思想还不够解放,传统的习惯势力还在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于是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思想解放再讨论的活动。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林业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从厅机关到厅直属企业、国有林场、设计科研单位,直至市及重点林区县林业局领导,广泛开展一次阻碍广西林业发展的思想解放大讨论。各级领导、各种类型的解放思想再讨论会议从上到下,从领导到群众中掀起,在充分肯定广西林业发展成就的基础上,找出了负税过重,管理制度限制过多等是阻碍林业快速发展的原因。首先在负税方面,沿用了国有林的管理模式,收费过多过重,一株树从山上砍下来,变成商品进入市场,要缴交育林基金、更改金、林业保护建设费、木材检尺费、木材指标费、木材外销劳务费、造林押金、预留更新费、乡镇管理费、护林防火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办证管理费等近20种,这些收费每立方米达100多元,占木材市场销售价的47%;二是权益不清,关卡重重,农民在自己的山上种的树,成材要砍,要提出申请,然后进行伐区设计,缴交一笔设计费(每立方米5—10元不等),数月过去,采伐证到手,木材销售要销往外地,要办运输放行证,如果自己加工,还要办经营加工许可证,经加工的成品要外销又要办运输放行证,甚至利用伐区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加工为纤维板、刨花板,利用原木加工制造胶合板在销售环节也要办运输放行证,还要填写运输路线、交货地点、准确的时间、随行的证件等,多么繁杂多么烦民的一件事情,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再也找不出类同人造板、木制成品的种种行政限制了。
过重的不合理收费,繁琐的人造板、木制成品的行政限制,摆在事实面前,是改革还是延续?在讨论中产生了两种认识,一种是减轻农民负担,调整不该收的费用,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放开人造板及木制成品的运输,保障木材产品货畅其流;另一种认识是这样一放,会产生管理混乱,乱砍乱伐,不利于森林保护。林业厅党组、林业厅领导在大讨论中引导林业系统各级领导重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回忆计划经济时代的买米要粮票,买肉要肉票,买糖要糖票,买布要布票,买手表也要票的历史,联系党的六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后取消这些限制,当今老百姓已丰衣足食,皆大欢喜。这些事实,使大家认识到阻碍林业发展的最大问题是不尊重农民的基本权利,用控制性政策,把农民束缚在山区里。
在基本统一认识后,自治区林业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清理了自治区、市、县设立的上述不合理收费种类,并发文至各市、县停止10种收费,这样农民在木材生产销售环节收费从原来的47%(销售价)降低到17%,每立方米增收100多元。
在这基础上,自治区林业厅还草拟了修改1997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条例》的具体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调查研究慎重决策
修改一部法规,改革一件传统的制度,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除了事物的本身要符合广大民众的利益,还要冲破传统的习惯势力的思想认识的障碍。自治区林业厅草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修改稿,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改,法制办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组织了专业调查组深入到人造板原料生产的村屯,人造板、家具、制浆造纸企业去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座谈会上,农民一针见血地指出:“山是我们的山,树是我们的树,卖根柴火都要申请办证,真是太过分了,我们种树是为了取得效益,改善生活,树值钱了,我们比你们还要爱护它”,这是多么中肯朴实的语言。调查组还亲自到企业原料贮存场察看,纸浆造纸用的原料都是8公分以上整整齐齐的规格木材,经过切片、磨浆、漂白、热压、制成浆板,与纤维板、刨花板的加工过程几乎一样,但是,浆板在商品流通过程畅通无阻,而用伐区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以类同工艺流程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还享受国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中还受到种种限制,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智囊团、参谋部法制办公室调研组认为改革计划经济时期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取消一些不必要、不合理行政限制,加大对公民公众权利的保护,保障农民在发展林业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是调动广大林农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措施,也是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体现。
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定稿后,自治区人民政府遵照立法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在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正确决策促进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评价一项政策规章,重在看它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已近八年,八年来,广西森林面积达2.06亿亩①,比2005年增加1800万亩,居全国第六位,仅次于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四川、西藏,其中人工林9525万亩、速丰林3700万亩、经济林3000万亩、桉树林2800万亩,均居全国第一位;森林覆盖率达58%,比2005年提高5.3个百分点,仅次于福建、浙江、江西、居全国第四位,西部地区的第一位;森林蓄积量为6.02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加9000万立方米,居全国第七位,仅次于西藏、四川、云南、黑龙江、内蒙古、吉林;“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681.8万立方米,居全国第一位,占全国总采伐限额的七分之一,比2005年的822.7万立方米增长4倍多;人造板产量由324万立方米增加到1468万立方米,增长4.5倍;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600亿元,比2005年增长6倍多,林产工业发展为社会增加就业人数30多万人,林农从事林业的收入有了大幅度增加。全区森林年生长量、年采伐量、森林蓄积年净量均排在全国首位,2010年人造板产量居全国第三②,广西已成为全国最大的木材生产基地和全国木材战略核心储备基地示范省区之一。
取消人造板流通领域的行政限制,极大方便了人造板市场的流通,吸引了社会资本的投入。过去生产企业要把产品运往外地销售,往往要从山区跑到几十、上百甚至数百公里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放行证和缴交一定费用,一些产量大的企业还固定指派办证专人,碰上假日、星期天还不能办证,货运途中遇上天气、车坏等就不能按时发货,贻误了不少商机,增加了企业成本,取消人造板流通办证,产品顺畅流通,方便了生产和采购企业,降低了成本,深受林农和客户的欢迎。正因为此,吸引了大批外省资本到广西来投资,福建商人带动了广西混凝土模板的发展,浙江、广东投资广西纤维板、胶合板发展占了绝对优势,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一些胶合板生产企业生产胶合板的原料广西供应量达40%,有力地支持了这些省市人造板产业的发展。
取消人造板的办证运输,比较有效地抑制了一些行业不正之风,打击了社会一些不法行为。过去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私利,买卖证件,伪造证件不时出现,一些不良商贩为了通过木材检查站,向办证人员、检查站人员行贿、送礼,还有的不服检查,强行冲关,林区的治安事件时常发生,扰乱了林区管理秩序。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流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上述这些社会不和谐现象已基本不存在了,人造板、家具等木制品在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上货畅其流,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林农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