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胶合板、细木工板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二、企业应当按照胶合板、细木工板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要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审查、核查,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批关。
三、取得胶合板、细木工板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及时收回。
五、实施“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公开办证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公布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做好政策解答和受理咨询;严格审批管理,确保各环节、各流程审批科学、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胶合板、细木工板等6种产品,发现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