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9月3日讯近日,河南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印发《河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豫财综〔2010〕62号)。
《意见》共26条,具体明确了育林基金征收对象和范围、计征比例、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省市县分成比例,育林基金使用范围等内容。
《意见》规定,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征收范围仅限于木材和竹材,取消了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它林产品。同时规定,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